1.我国的人大代表分为五级,不同级别的人大代表权利是不同的。级别越高的代表权利也越大,如全国人大代表有提出修改宪法的权利。(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乡镇人大代表的权利的分类划分。
(1)乡镇人大代表必须做的工作或者必须行使的权利有八项: 一是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是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三是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四是参加各项表决;五是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六是参加本级人大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七是参加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集中视察;八是参加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专题调研。前四项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乡镇人大代表必须做的工作或者必须行使的权利;后四项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代表必须做的工作或者必须行使的权利。
(2)乡镇人大代表经常做的工作或者行使的权利有五项:一是提出议案;二是提出询问;三是参加选举和被选举以及依法联合提名候选人;四是应邀列席有关会议;五是持证视察。
(3)乡镇人大代表不经常做的工作或者使用的权利有四项:一是提出质询案;二是对由所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提出罢免案;三是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四是提议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3.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代表作为公民个人从事的活动,不属于执行代表职务,不受执行职务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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