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保障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的运作符合人民利益,必须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为了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我国已经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从监督性质来看,这个监督体系可分为三类:一是权力对权力的监督,亦称国家监督。即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这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二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又称社会监督。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因而这种监督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民主性比较突出,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三是执政党对国家机关中党员的监督。即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对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党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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