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型
“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二、对象
一般是在世的人,但对于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法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条件的人士,本法施行后去世的,可以向其追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三、程序
一般程序:
(1)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2)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3)授予: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向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
(4)颁授时间:国家在国庆日或者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
特别程序:
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无需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