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简单类比式的错误
例如,按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模式,杜撰出“委员长会会议(应为委员长会议)”的用语。
第二类 臆想式的错误
对有关人大的词语未做认真的辨析,仅凭组成词语的各部分的通常意义主观地猜测某些人大用语的含义。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制度仅仅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的一部分)”。
第三类 以偏概全式的错误
把在人大制度中某个范围内适用的含义不适当地推广到更大的范围。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据此就概括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立法权”这一错误的结论。
第四类 不当简化式的错误
把不该简化的词语强行简化,使其改变了法定的意义。如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简称“人大常委会主任”),简化为“人大主任”。从而使人误认为人民代表大会也设主任一职。
第五类 不当推理式的错误
按照错误的逻辑推导出错误的结论。如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就此推论出:“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应当是: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第六类 张冠李戴式的错误
混淆了有关的权力主体。如:“主任会议批准了对人大代表的逮捕(应当是: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对人大代表的逮捕)”。
第七类 疏忽大意式的错误
对组字相近、意义相似的词语未做认真辨别,选用了错误的词语。如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但在人大实际工作中却大都表述为:“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议”与“审查”只差一个字,但一个是议而不决,一个却是査而待批,二者有着实质的区别。
第八类 本末倒置式的错误
颠倒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政府和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有人却说:“对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人大要帮助呼吁解决”,这一错误的说法将人大及其常委会督促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解决问题,变为了人大及其常委请求和劝说政府和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解决问题,从根本上颠倒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政府和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的关系。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