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代表通过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获得了他们反映的问题,表达的诉求,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应及时将联系人民群众的成果转化运用。
1、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乡镇人大代表可以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认真核实后,形成代表建议,在审议报告或议案时提出,或以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题和决策提供依据。
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代表可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代表在参加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时,可向被检查、视察单位负责人直接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在执法检查、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中,可以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式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2)代表参加小组组织的视察和调研活动时,可在视察、调研报告中,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可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式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3)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过程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及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涉及本行政区全局性工作问题、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范围需要本级人民政府重视研究处理的问题,可以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依法约见所涉及的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反映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形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国家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3、乡镇人大代表收到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对所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及结果的答复后,应当及时反馈给原选区选民或者相关的人民群众,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让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乡镇人大代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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