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投票数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核算选票的第一项任务,是通过计算发出选票和收回选票的数量,来确定选举在投票环节是否有效。如果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如果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因为如果从票箱里取出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总数,意味着有人多投了票、投了假票,或者有其他舞弊行为,选举应当无效。如果从票箱里取出的选票少于发出的选票总数,则说明可能有选民领取选票后未投票,但一般不影响选举有效性(除非投出的票低于全体选民的半数)。如果开箱后取出的选票和发出的选票相等,表明领取选票的选民都参加了投票,选举在投票这一环节自然有效。
根据参加投票选民数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选举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直接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核算选票的第二项任务,是通过计算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数,确定是否超过全体选民的半数,从而确定选举的有效性。参加投票的选民数,以回收选票数确定;全体选民的人数,以选举前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确定。应当注意的是,选举法规定的有效条件是“过半数”,即仅刚刚达到半数是不够的,至少需要比半数再多一票。
因此,确定选举有效的标准有两条。一是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二是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过半数的选民包括直接参加投票的选民和依法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对于选举是否有效,只能以上述两个标准认定,不能以选出的代表不符合结构比例或者其他理由宣布无效。选举是否有效,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确认公布。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