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这是法律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例会的规定。由于乡镇人代会讨论的问题具体,会期短,一般只有一两天,乡镇地域范围也小,代表人数不多,易于召集,因此,根据中共中央2015年18号文件关于“按照根据实际需要和会议内容,合理安排会期”的要求,结合乡镇人大工作实际,各省级乡镇人大工作地方性法规对乡镇人代会会议次数作出规定,乡镇人代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二次。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对乡镇人代会会议的召开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
1.明确了每年必须召开乡镇人代会会议,至少一次,一年都不召开一次会议是违法的。
2.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次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也可以召开多次会议。至于每年召开几次会议,要由各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根据需要多举行几次会议,则是可以的。实践证明,在我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常设机关的情况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时一年多开几次会,不仅有其可行性,甚至也有其必要性。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