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如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履职学习、参加执法检查和列席有关会议等,应以集体活动为主,这是由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性质和要求决定的,也是代表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
从实际情况和活动效果看,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虽然可以由代表个人分散进行,但是更多的需要由集体组织安排,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其原因在于:一是有些活动代表个人开展比较困难。如代表连续视察、调研几个单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不利于代表集中精力,影响活动效果。二是有些代表活动本身就决定了必须有组织地进行。如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这种活动必须有组织地进行,不是代表想列席就列席,想参加就参加,而是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和实际需要来组织。三是有组织地开展代表活动,便于有关单位接待和安排。如果代表都是分散地对某个单位进行视察,势必会给被视察单位带来许多重复的工作,有时还会影响被视察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
因此,代表参加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一是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人大工作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安排,活动主题相对集中,时间和方式相对固定,开展活动形成的调研报告和意见建议等,可以由人大常委会统一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作为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的作用,为代表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确保代表活动顺利开展,提高活动成效。三是有利于代表之间加强学习交流,取长补短,集思广益,充分研究和讨论问题,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共同研究提出高质量的代表议案或建议。
强调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不是绝对的,代表活动不仅仅限于集体活动,还可以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个人也可以依法开展一些活动。如持证视察、领题调研,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等。实践证明,走访、座谈、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设立代表信箱或电子信箱等也是行之有效的代表活动方式,既听得到实实在在的意见,又符合代表兼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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