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在一般情况下,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会议期间的称为代表工作,闭会期间称为代表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说,会议期间的工作是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核心和关键,是闭会期间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会议期间工作的基础、保证和延续。
会议期间的工作与闭会期间的活动有以下不同点。
(1)执行职务的时间不同。人大代表会议期间的工作,是指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时间内,代表按时出席本级人大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且在会议期间依法行使权利。而闭会期间的活动通常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以后的时间,人大代表所参加的全部活动。通常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闭会期间,脱产进行代表活动的时间,全年一般不少于十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代表,全年一般不少于七天;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全年一般不少于四天。
(2)执行职务的范围不同。人大代表会议期间的工作主要是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和以代表团为单位的分组会议范围内开展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则包括在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范围内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的工作开展的各项活动等。
(3)执行职务的内容不同。在会议期间,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的职权包括: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围绕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会议的议题,讨论审议问题、发表意见;依法行使审议权、选举权和表决权,并有提出议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质询案、罢免案等权利。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有: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参加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的活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依法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应邀列席有关会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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