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强化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
人大代表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体现,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为此,要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的履职培训,着力提高人大代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作用的认识,促其善于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提出有见地的建议。同时要鼓励代表大胆、充分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促进群众反映问题的解决,真正做到“为民代言”。
2、建立健全代表约见制度。
省级人大常委会要根据当前代表工作的实际,在坚持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出台代表约见制度相关规定或实施办法。应拓宽提出约见的渠道,将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调研、走访选民、召开座谈会等同于视察作为约见提出的条件;应细化约见的程序和内容,对代表可以就哪些问题提出约见,人大常委会如何把关、如何联系安排,以及约见问题办理程序与完成时限等进行具体规定;应明确人大常委会对代表约见工作的后续监督职责,在约见活动结束后,形成以代表提出的问题及建议意见、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当场答复的内容、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的措施与办法、完成时限等为主要内容的《约见会纪要》,并安排适当时间组织有关人员跟踪检查,及时向代表通报办理结果。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理由正当的,应责成被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所在单位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再次答复代表。
3、探索开展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的约见。
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大都按照便于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的原则,依法组成若干个代表小组,并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开展闭会期间的视察、调研等活动。因此,开展代表小组约见活动应是完善代表约见制度的有益尝试。
4、人代会期间的代表约见应形成制度。
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大代表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是行使国家权力、决定重大事项和履行监督职能的基本形式。为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年一次的会议中,都安排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并于会前组织人大代表以小组为单位在本辖区内开展视察活动,其目的便是审议好政府工作报告。在审议中,代表如遇有不理解或视察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书面约见申请,并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安排约见的具体事项,以增进对政府工作的了解,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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