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经确定后可以变动吗?如果可以重新确定,需要遵循什么样的程序?
根据选举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代表总名额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不再重新确定。人口的自然变化也不影响代表名额。
但是,选举法也规定了可以依法重新确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特殊情形,以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依据选举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可以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法定情形:(1)由于行政区划的调整,人口的变动较大的;(2)因为重大工程建设造成人口的迁出或迁入,人口的变动较大的。
把握这两种法定情形必须注意:(1)导致人口变化的原因必须是行政区划的调整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出生、新建小区、人口的正常迁入等导致人口自然增加的不在此列。(2)人口的变动必须是较大,即人口增加或减少的幅度都较大。如果以上原因导致人口增加或减少的幅度不大时,不需重新确定代表名额。如果只是行政区划的名称发生变化,面积和人口都没有变化,也不能重新确定代表名额。实践中,确定代表名额所依据的人口数,以户籍人口数为基础,可适当结合人口普查统计数。
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程序如下:(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名额需要重新确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定程序决定;(2)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大代表名额需要重新确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定程序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乡级人大代表名额需要重新确定的,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定程序决定,并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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