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的规模越来越大,人户分离的现象不断增加,户在人不在、人在户流动的现象比较突出,给选民登记工作增加了难度,错登、漏登、重登的情况时有发生。流动人口选举权利的保障成为日益重要的课题,是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必须要重视和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需要根据我国流动人口的现状,在县、乡换届选举中,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一,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有条件的可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第二,选民在选举期间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选的条件,支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第三,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
流动人口在户籍地参加选举的,经户籍地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必须通过信函、传真或者其他书面方式委托,并且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户籍所在地要及时为其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现居住地主持选举的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对于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流动人口参加选举的具体办法,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选举法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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