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
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行使的是调查权,不同于侦查权,调查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调查的内容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二、乡一级不设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三、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人”而不是“机关”。
监察委员会监察的是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职务行为,该公职人员所属的单位不是其监察对象。但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其要求依法予以协助。如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四、监察委员会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五、并非所有人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但未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连续任职期限作出规定,也未对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连选连任作出限制性规定。
【法律链接】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