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案应当书面提出,不能口头提出。罢免案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罢免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自然情况
2、罢免对象的职务。有的罢免对象担任一个以上的可被提出罢免的职务,罢免不同职务的程序和要求不同,对被罢免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的影响也不同,必须明确罢免的职务,比如要求罢免县长,而该县长又是该县选出的市人大代表时,就应当区分罢免其哪一职务。
3、罢免理由及有关情况。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明确规定,罢免案必须写明罢免理由。提出罢免案总是有一定理由的,但不一定是错误。如果罢免理由是某种指控,一般应当同时提供指控内容所涉及的材料。如果所涉及的材料直接写入罢免案有困难,可以提供作为罢免案的附件,并在罢免案的结尾处标明。如果所涉及的有关材料需由特定机构掌握和出具,无法由提案人直接提供的,如法院的判决、裁定等,可以提供材料名称、出具机构等线索,由审议机关按法定程序调取。
4、提案人。提罢免案可以是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以联名方式提出,也可以由主席团、常委会、主任会议等机构提出。由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罢免案的,应分别写明罢免的领衔人和附属签名人的姓名,一般还应标明总人数。由机构提出的,应写明机构全称,并加盖机构公章。
5、其他内容。比如,罢免案还应写明向何机构提出,是向代表大会提出还是向常委会提出;提出罢免案的法律依据;提出罢免案的日期;附件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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