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即人大代表不脱离各自生产或工作岗位。然而大多数人大代表又是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骨干力量,工作比较繁重。因此,人大代表进行代表工作和开展代表活动容易在时间方面出现困难。
为了使人大代表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法律规定,代表所在单位除保证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的时间以外,对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也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如果代表所在单位不依法给予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人大代表有权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及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需要说明的是,代表自己安排的活动,如持证视察,走访选民或选举单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等,应在业余时间进行。
给予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时间保证应当包括:(1)全程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间;(2)参加人大常委会在代表大会会前组织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的时间;(3)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时间;(4)走访选民或联系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时间;(5)归纳整理收集来的群众意见,形成代表议案、建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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