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乡镇人代会会议期间的领导机构,在乡镇人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乡镇人大日常工作。
乡镇人大主席团既不等于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本次会议的主席团,也不等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它不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关,与上级人大常委会在法律地位、职权职责、工作方式、任期时间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
1、在法律命名上: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但没有对乡镇人大主席团是常设机构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了其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的职责。
2、在法定职权与职责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经常性地开展工作,行使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部分职权。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十八项职权。而乡镇人大主席团不具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只有具体的工作职责。
3、在工作方式上: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除县级不能行使立法权外,设区的市级人大享有的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选举任免权等四大职权都可以部分行使;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责主要是发挥联系和协调作用,负责一些召集、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等程序性工作,没有实体性权利。
4.在任期时间上: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五年。地方组织法没有对乡镇人大主席团任期作出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任期不确定,从本次乡镇人代会会议到下次乡镇人代会召开这个期间,明确说是一次乡镇人代会一选。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