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县以上地方人大会议期间,只有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代表议案,代表团没有提出议案的权利。即便是过代表团会议讨论,团长签名,也不行。这一点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是有区别规 定的。
二是议案审查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审查代表提出的议案,其他法定提案主体向大会提出的议案无需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就可以由主席团直接提交会议审议。只有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才先行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的内容有三项,即是否符合法定联名人数;是否属于本级人大及及常委会的职权范围;是否是在大会主席团确定的代表议案提出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而后提出关于代表提出议案的处理意见报主席团审议。处理意见有三种方式,即建议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提交大会审议(这样的话还要经主席团改变会议日程);其次是建议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会后由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向下次大会报告审议结果;再次是对不符合议案条件的,建议作为代表建议,会后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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