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作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应该如何发挥?现阶段发挥到什么程度?按照中共中央2015年18号文件精神、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群众的要求以及从事人大工作同志的心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该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不断加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强度和力度。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由于我们的国情、省情、市情、乡情,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乡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短时期内难以达到法律所设计的那种充分发挥作用的程度,有五个不相适应:一是与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目标要求不相适应;二是与加强和推进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工作和建设的任务不相适应;三是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程不相适应;四是与宪法法律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不相适应;五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发挥作用的期望不相适应。这就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努力,采取有效方法,能做多少做多少,尽量多做,不能不做;能做多好做多好,尽量做好,不能做差。要敢于并善于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凡是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就应当尽职尽责行使;凡是宪法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赋予的职权就要慎重行事,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法律性、程序性很强,应当正确处理好各方面关系,遵循一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