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议事活动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那么,关于各级人大代表法定人数规则,你了解吗?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法律根据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一定数量的人口作出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2.5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000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4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15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40名;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5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人口不足2000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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