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把旁听进一步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下来。此后,地方各级人大纷纷仿效,现在,旁听制度已经成为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为了进一步发挥旁听制度的作用,可以考虑进一步作如下改进:
(1)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全体会议都应设旁听席。
(2)旁听席可分邀请席、自由席。邀请席由办事机构(大会秘书处、常委会办公厅或者办公室)发出的邀请信的持有者就坐;自由席由听众到会议厅前凭身份证或者工作证领取旁听证,凭旁听证就坐。旁听证按先来后到顺序发完为止。邀请信在整个会议期间有效,旁听证在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有效。
(3)旁听人数多少,可视会议厅大小而定。为便于记者采访报道,全体会议应设有记者席,不作为旁听对待。至于主席团会议、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等,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也应逐渐允许旁听。
同时,也应相应规定:
(1)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喝彩。
(2)不得携带酒精、汽油、危险化学物品、刀刃等进入会场。
(3)精神病患者、痴呆者禁止进入会场,等等。
(4)违者,会议保卫人员有权予以制止或者强行带离会场。
(责编:黄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