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资格终止指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具有法律规定的丧失代表资格的情形。依据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代表资格终止有七种情形: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辞职被接受的;
(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4)被罢免的;
(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7)丧失行为能力的。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其代表资格即终止。
代表资格终止的程序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由本级人大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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