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分为两种情况:(1)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不设秘书长。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条件为:(1)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按照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必须由本级人大在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如果不是本级人大代表,不能被选为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2)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关问题的法律解答,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的范围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全体干部,包括政府、法院的巡视员、调研员、顾问,同时,也包括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如电力局、海关、中国银行等,如果已经担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必须辞去其中一个职务。
(责编: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