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和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对立法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备案审查来进行的。改变和撤销是备案审查的法律后果。改变是指对规范性文件的条款内容进行更改,更改后的规范性文件仍为有效;撤销是使规范性文件归于无效的一种手段。宪法和法律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备案、改变和撤销都有规定。
为了加强立法监督,立法法总结了立法监督工作,立法法明确规定,当规范性文件出现超越权限,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违背法定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情形时,由有关机关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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