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议案的含义和特点
(一)代表议案的含义
代表议案,人大代表议案是指各级人大在举行会议的时候,由法定的代表人数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议事原案。议案必须有案由、案据和解决问题的方案。
议案是具备提出议案的法定资格的机构或符合法定联名人数的人大代表向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
(二) 代表议案的特点
1.提出议案主体的法定性。代表议案只能由具备议案提出权的本级人大代表才能提出,在人数要求上,乡镇人大须由五名以上代表提名,才能提出议案。
2.议案内容的法定性。代表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3.时效的法定性。代表所提议案应当而且必须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规定的限期前提出,否则不能列为议案,超过期限提交的议案一般改作“建议”处理,或移交下次人大会议处理。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必须限期审议表决或提出处理意见。
4.行文的法定性。代表议案只能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行文,不能向其他机关单位行文。
5.形式的法定性。议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具有案由、案据、方案三部分。
6.处理的法定性。代表提出的议案,应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大会议程。大会确认的议案有法定的地位和作用。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就代表了集体的意志,就有了法定的权威,要交指定部门审议列人大会议程、付诸讨论、表决或者办理。
二、乡镇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类型
1.选举案。
2.罢免案。
3.质询案。
4.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