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代表将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送至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机构。大会秘书处设立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机构,在代表驻地设有工作机构接受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将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或乡镇人大主席团。
人大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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