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集体进行的,具体要注意遵循如下三条原则:
一是政治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党的领导下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确保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识,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的权威、维护全党全国的团结统一。
二是法制原则,坚持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办事。公权的行使要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或者“法无规定不能为”的原则。人大工作的重要特点就是法律性、程序性很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都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办事,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凡是法律赋予的职权应尽职尽责地去行使,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职权就不能随意介入,不能干扰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
三是组织原则,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集体履行职责。与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权力由集体共同行使,采用会议的形式,通过讨论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都是重大、长远的、带根本性、事关全局的问题,因此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必须由集体来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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