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内容的建议性。建议案的侧重点是在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上,也就是说在内容上希望国家权力机关审议后釆纳建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促进有关问题的加快解决,这是建议案的基本写作目的。因此,建议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所提问题确属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之内而又影响广泛的问题。如果所提问题不属于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或不带有普遍性,仅仅是个别问题或属于个别人的问题,不必写成建议案。二是问题比较重要或者问题比较严重,如果再不解决就会酿成更大的问题。如果所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的问题,不必写成建议报告。三是问题必须解决而下级机关又无力解决。如果是不必解决、无法解决或自己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必写成建议案。四是所提建议必须切实可行,能为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接受并且可以作出决定、决议付诸实施。如果没有提出建议或者所提建议没有可行性,也不应写成建议案。因此,问题和建议是构成建议案内容的两大要素。而问题重要和建议可行,则是建议案内容的特点所在,也是衡量这类议案是否成功的关键标准。
(责编:黄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