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督办工作分工负责制。乡镇人大主席团将讨论意见的督办责任落实到有关机构,明确督办责任人,实行对口督办检查。
二、实行跟踪督办制度。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全程督办,采取听取汇报、跟踪检查、发督办通知等方式,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办理讨论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报告办理情况。
三、严格办理结果反馈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抓紧时间认真办理讨论意见,按时向乡镇人大主席团反馈办理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和人大代表视察、调查,听取研究处理情况的汇报。对一些涉及全局、研究处理工作量大、短时间内难以见效、不能如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向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和反馈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四、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在必要情况下,可以邀请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如何进一步做好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五、乡镇人大主席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对讨论意见的研究处理报告后,应当认真对照讨论意见,审核报告机关为研究落实讨论意见是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同时看办理程序是否规范、整改措施是否到位、情况报告是否真实、指出的问题是否解决,然后向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提出报告,经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
六、乡镇人大主席团组成调查组,由对口督办的有关工作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具体负责,对办理讨论意见的情况采取回访察看、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逐项检查验收,并写出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