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导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的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人大代表的首要义务。作为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有机会有条件知道一些国家秘密,人大代表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保密制度。
二、引导代表认真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和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活动
代表只有出席会议才能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参加闭会期间主席团统一组织的活动是会议工作的继续和延伸,意义在于知情知政,了解情况,掌握资料,明辨是非,为出席会议完成会议各项任务做准备、打基础。这同样是执行代表职务。不参加这些活动,同样是失职行为。
三、引导代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乡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有直接的、广泛的、密切的联系,具有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独特优势。这要求乡镇人大代表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上下功夫,在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上做文章,在使人大工作接地气、得民心上取得实效。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代表接待日、主题活动、直接联系选民、走访、座谈、调研、视察等形式,要广泛使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四、引导代表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人大代表个人虽然不能单独行使权力机关的职权,但权力机关职权的行使又离不开每一位人大代表对权力的忠诚与担当。因此,人大代表要讲政治,讲规矩,讲纪律。代表遵守社会公德,就是遵守社会道德的底线;代表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就是坚守掌权者的底线,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代表勤勉尽责,就是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不负重托,恪尽职守,兢兢业业,维护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的整体形象。
五、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工作
监督者本身也要接受监督。人大对外具有监督职能,对自身也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坚持选民监督和组织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乡镇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工作行为以及生活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和管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工作中,负有不容推卸的直接责任。要通过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开展代表述职评议,设立代表之家、代表联络室、代表工作站等好形式、好平台,对人大代表实行有效的监督。建立人大代表述职制度。乡镇人大主席团要组织代表定期向选民述职,汇报履职情况,听取选民意见、建议,把代表置于选民监督之下;另一方面,要发挥代表所在单位和乡镇人大组织的监督作用,不但要监督代表履职行为,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更要对代表的生活圈、社交圈和八小时以外进行管理,落实人大代表诫勉谈话制度,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人大代表的荣誉和形象。对存在依法应当终止代表资格或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应当及时处理。对违反社会公德或其他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符的行为,有关方面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人大代表。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罢免其人大代表职务。要建立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坚持谁推荐谁负责,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