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相结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任免权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同时还要解决好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既要保证党管干部原则的实现,又要保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使之相辅相成,保证国家政权真正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这二者不可互相替代、相互混淆。
二、决定代理正职的提名。代理正职人选由谁提名,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代理是常委会的职权,只要法律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有权提出议案的机关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就可以提名代理人选。在实践中,代理人选都是由党委推荐的,所以一般都由主任会议提名。
三、个别任免。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一是个别任免的提名权,只要有权向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机关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就可以提出个别任免的人选。但由于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所以一般由政府或政府正职领导提名。如果政府正职领导缺位,也可以由主任会议提名。二是个别任免的人数,一般应为两次大会之间只能个别任免1—2名。但由于干部交流、退休、挂职锻炼、配备科技副县长等方面的需要,有时干部变动稍多一些,为了适应实际需要,掌握一次常委会会议任或免各1名副职为宜,但不宜每次常委会会议都个别任免,不能在两次大会之间把政府副职领导人全部或大部分更换。如需全部或大部分更换,应当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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