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代表全体参加执行代表职务。如出席会议和参加审议、选举和表决,参加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视察以及履职学习等。
二、部分代表参加执行代表职务。如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或者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专题调研,地方人大代表联名提出本级国家机关有关职务人选等。
三、代表个人执行代表职务。如审议时询问、持证视察、提出约见、列席人大有关会议和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参加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以及个人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和以其他方式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等。
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遵守议事规则,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通过多种方式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责编:黄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