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分为外部组织体系与内部组织机构。
外部组织体系: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的划分基本为三级制,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乡(民族乡、镇)。由于地市合并,普遍实行市管县,省、自治区下设设区的市、自治州,而设区的市、自治州下属县、自治县、区,又设乡、镇,所以,实际上是四级制。与此相适应,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体系从中央到基层,共有五级,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内部组织结构:有三种形式。一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二是乡(民族乡、镇)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三是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三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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