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职权,是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那么,撤职的适用范围具有哪些?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撤职权的适用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在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个别任免。
二是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等。这些人员都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大常委会当然也有权予以撤职。
三是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以外的其他监察人员,法院院长以外的其他审判人员和检察院检察长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包括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及依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中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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