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
我国人大代表中的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其本职工作,并不从国家权利机关领取任何薪金报酬。国外议员大多数是专职的,担任议员后一般会放弃原有的工作,也不得从其他地方获取报酬。
我国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代表职务即是代表本人要承担的光荣使命,也是代表所在单位的巨大荣誉。在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中,有一些是农民、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家,他们本身没有国家发给的固定工资收入,因而不存在所在单位会因其缺勤而减发工资或者其他待遇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代表法虽然没有就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其所在单位同样应予以时间保障并保持其原有待遇作出明确规定。但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代表的一项基本义务,是直接行使代表职权,比参加大会之外的代表活动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代表执行职务保障的经费来源
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代表法专门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代表的活动经费,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我国实行人大代表兼职制度,代表要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代表工作,客观上需要专门的经费保障。这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所必须的。第二,按照规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代表名额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用于组织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