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是其履职行权过程中使用频率相对较高的两种公文格式,两者间既有相同也有不同,应该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条款中细化和完善有关这两种公文格式的规定。
决议和决定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律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时所产生的法律文件。也就是说,其行文的对象是“一府一委两院”或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其行文的内容皆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某些重要事项、采取某些重大行动、对某些重要问题作出结论等有关;其行文的性质都带有决策性、强制性、公开性、贯彻性等特征;其行文的程序皆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表决后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的法律程序有关。
决议和决定的不同之处,一是在表达的方式上有所不同。决议的表达形式必须是书面的,而决定虽大多以书面形式发布,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以口头形式表达的。二是在表达的层次上有所不同。决议的表达层次主要体现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会议上,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某些重大事项或问题,通过会议讨论,经法定人数表决通过后形成的结论,而决定可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也可以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临时动议对某些问题或行动作出的安排。三是在表达的内容上有所不同。决议的内容,多是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性、原则性的重要问题、重大事件或活动,具有宏观性和战略指导性特点,而决定的内容则多数涉及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的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的决策和安排,具有较强的具体性、针对性特点。
虽然决议和决定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基本载体,然而,由于现行宪法和法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尚未作出全面具体的明确界定,各地对重大事项的内容界定难以把握,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对决议和决定的载体形式界定不清和将两者混淆、错用等问题。因此,在国家层面细化和完善关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条款,显得非常必要且尤为重要。
怎样细化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呢?一是在相关法律中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予以细化和完善。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尚需进一步建立健全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程序予以规范,并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和决定予以细分,以此为国家今后适时出台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专门性法律奠定基础。二是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具体操作环节予以细化和完善。由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具体操作过程是由其讨论、决议(决定)、实施、监督、反馈等环节组成,因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效果如何,皆与这些环节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关。因此,在相关法律中细化和完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这些具体环节的操作规定,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