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尊重和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视察、专题调研活动的实效,使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的成果能够转化为督促有关机关、组织改进工作的动力,促进有关经济与社会问题的解决。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向有关机关、组织转交视察、专题调研报告,可以更好地发挥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服务保障作用,使报告更能引起有关机关、组织的重视,方便报告的成果转化。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向代表提供反馈意见的,可以是承办的机关、组织,也可以是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接收代表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的机关、组织来说,应当高度重视对报告的研究处理,及时向代表反馈其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能够吸收和改进的,应当说明有关工作情况;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说明困难所在和下一步的工作计划;与有关规定有出入或者与客观情况不符的,应当向代表解释清楚。反馈可以采取接受视察、专题调研报告的机关、组织与代表面谈的形式,也可以由有关机关、组织向代表寄送书面反馈意见,或者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将书面反馈意见统一转交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及时告知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由其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并再次答复代表。对于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来说,还可以根据情况做进一步的工作。例如将有关报告汇编成册,发给有关领导、部门和全体代表,相互启发;举办经验交流会,相互借鉴经验,进一步提高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活动的质量和实效;协助代表将其中提出的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整理成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