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表决时,采用绝对多数和一般多数,即必须以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这样规定既可以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出的决定能够有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同时也能保证较高的议事效率,因此,是适合我国国情的。
全体代表或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均指实有数,包括暂停代表资格的代表,既不是指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也不是指实际到会数。
过半数,是指获得赞成票比半数多一票以上,赞成票刚好等于半数,不是过半数,不能算通过。没有获得过半数通过的,即为被否决,不是反对票过半数才算否决。被否决的事项,对该事项的处理即为结束,不再处理。如果必须对该事项作出处理,应由提案人重新提出议案或提出重新审议的请求。但对没有获得通过的选举任免事项的重新审议应当间隔一年时间进行。
(责编: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