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代表法修改时,第二十二条增加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被视察单位作出答复。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
集中视察:集中视察是代表进行视察的主要形式之一,即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统一安排进行。代表的视察范围可以是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也可以对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进行视察;对于上级国家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直属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代表也可以对这些单位进行视察。
专题视察:专题视察由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也可以由代表小组组织,其方法和程序与集中视察相似。
持证视察:持证视察是代表视察的第二种形式,这种形式有利于加强代表同群众的联系,便于代表深入基层。持证视察可以是代表单独进行,也可以是几个代表联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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