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现行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
二、依法监督原则
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职权,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行使这些监督职权。对此,监督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实践中,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主要表现在监督主体合法、对象合法、内容和范围合法、形式合法和程序合法。
1、行使监督权的主体合法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只能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2、监督的对象合法
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二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包括本级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和政府各组成部门的领导人,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三是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3、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合法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指对制定机关作出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所作的监督。工作监督指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正确贯彻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等所进行的监督。
4、监督的形式合法
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采取的监督形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七种:一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二是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三是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四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五是询问和质询;六是特定问题调查;七是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5、监督的程序合法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程序按法律要求主要包括监督权行使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
三、集体行使监督权原则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实行集体负责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作出决定或决议,集体承担责任。促进依法行政、
四、公正司法原则
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五、常委会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原则
监督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六、监督公开原则
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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