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包括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两个方面。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及其分配办法,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1953年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1226名。分配办法是:省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80万人选代表1人;人口特少的省,代表名额不得少于3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10万人选代表1人。全国各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150人。人民武装部队应选全国人大代表60人。国外华侨应选全国人大代表30人。
196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的决议》,突破选举法规定,将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扩大至3040人,扩大了一倍多。代表名额分配办法是:各省、自治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40万人选代表1名;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0人。直辖市、人口在30万以上的工业城市和人口不足30万但产业工人及其家属人口在20万以上的工业城市、工矿区和林业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5万人选代表1人。全国各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300人,人民武装部队应选全国人大代表120人。华侨应选全国人大代表30人。
四届全国人大名额为2885人,五届为3497人。
1979年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500人。六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约为三千人。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选举法时,将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修改为不超过3000人。六届以来,每届全国人大代表实有人数均为2980人左右。
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农村每104万人选代表1名,城市按每13万人选代表1名。七、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与六届相同。六届以来,各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一直为360名。
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农村按每88万人选1名代表,城市按每22万人选1名代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农村按每96万人选1名代表,城市按每24万人选1名代表。十一届沿袭十届做法不变。
2010年修改选举法,按照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进行了重新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口数量计算的名额,按城乡人口约每67万人分配1名;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第十三届全国人代会即将召开,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分配与十二届相同。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北京市42名,天津市33名,河北省116名,山西省61名,内蒙古自治区53名,辽宁省94名,吉林省58名,黑龙江省84名,上海市50名,江苏省138名,浙江省84名,安徽省104名,福建省62名,江西省76名,山东省162名,河南省159名,湖北省108名,湖南省110名,广东省151名,广西壮族自治区85名,海南省21名,重庆市55名,四川省137名,贵州省66名,云南省87名,西藏自治区17名,陕西省65名,甘肃省49名,青海省18名,宁夏回族自治区18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6名,香港特别行政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12名,台湾省暂时选举13名,中国人民解放军265名,其余255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另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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