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水平,需要在实践中把握这样几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党的领导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要努力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是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不论是制定还是完善法律、法规,都必须始终坚持和维护宪法的基本原则,不能同宪法相抵触。凡与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相抵触的立法,都一律无效。
三是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基础、法律为骨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内的统一的、分层次的有机系统。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必须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依归,下位阶的法不得同上位阶的法相抵触,同位阶的法之间也要相互衔接和一致。
四是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体现人民意愿和要求,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其立法活动中,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或者法规真正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五是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要从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实行改革开放这一基本国情出发,将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或者法规。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相一致。
六是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必须严格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进行,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越权和违背法定程序。
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是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使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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