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间接选举时,有权提名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有两类。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既可以联合提出代表候选人,也可以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间接选举人大代表,政党和人民团体,中央和省一级组织可以推荐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政党和人民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以及县一级的组织可以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候选人。
2.选举单位10人以上联名。选举单位指间接选举中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单位。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就是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其中1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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