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澳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根据香港、澳门两部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分别依照全国人大确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单独选举自己的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从九届全国人大开始,全国人大先后四次分别制定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九届、十届、十一届、十二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香港、澳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分别为36名和12名,比按人口数计算的应选名额分别多7名和10名。
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由于国家尚未实现完全统一,因此,目前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采用协商选举的方式产生。具体做法是,在每次换届选举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协商选举方案。自六届全国人大以来,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都是暂定为13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其余依法应选的名额予以保留。选举办法是由上述中的台湾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协商选举产生。
三、解放军代表选举
根据选举法规定,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定。
从六届全国人大以来,历届分配给解放军选举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一直为265名。驻军选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当地人大常委会决定。驻军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由驻军的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驻军选举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由团级以上单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军队的全国人大代表,由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委办公厅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师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由下级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旅、团级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由连和其他基层单位召开的军人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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