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选举的健康顺利进行,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对破坏选举的行为规定了制裁措施。
根据选举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述所列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规定,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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