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1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本届全国人大以来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报告。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而在今年,来自20多所高校的108位知识产权专业硕博研究生,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他们认为,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了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不符合现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惯例。建议对涉及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而后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梳理发现,全国31个省区市和15个计划单列市中,除个别地方外,都分别以各种形式规定了著名商标制度。不仅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还有地方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介绍说,商标法中没有著名商标的概念和制度,只规定了驰名商标,而且只是对已经形成的知名商标进行保护,并不能用作企业宣传。
梁鹰认为,“地方性法规、地方的规范性文件的著名商标制度,是把本地的好的品牌、商品、服务经过评比、认定授予著名商标称号,提供资金、政策支持,给予保护,还允许企业将著名商标称号用于宣传。这种宣传某种意义上讲是政府动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公平竞争,这种制度和中央的改革精神价值取向是背离的。”
那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首先,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只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性法规的内容要适应地方的实际情况,解决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问题,该法规的效力只限于本行政区域,超出本行政区域即没有约束力。
其次,要坚持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地方性法规的上位法,制定地方性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即是无效的。
目前,法工委已将研究意见印送相关省、市人大常委会,请相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同时,还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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