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大会议上,可以依法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质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代表对有关部门的回答不满意可以再次依法提出质询。
提出质询案的条件:
一、质询案必须是在本级人大会议举行期间提出。
二、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
三、质询案必须书面提出,并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对象,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单位,不能是单位里的某个人。各级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不同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
四、质询案提出以后,受质询的机关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认真答复。
五、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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