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多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把通过执法检查的方式发现的问题,要求政府作为专项工作报告是很常见的。如把在建筑法执法检查中发现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定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等。
二、本级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人大代表作为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随时有权对本级“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多个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的某项工作同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比较集中反映的某一问题,人大常委会可以考虑将其列入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三、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根据宪法、代表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实践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上述形式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应当予以重视,将其列入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四、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常委会可以将其作为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人民来信、来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书请求,依法由有关机关进行处理的活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比较集中和强烈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可以将其列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针对某一时期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及媒体普遍关注的问题,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亦可将其列入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例如某省针对土地整治面积大、任务重的实际情况,要求省政府将“全省土地整治工作情况”作为一项专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七、“一府一委两院”要求报告的专项工作
“一府一委两院”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既可以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确定的议题作专项工作报告,也可以主动提出作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一府一委两院”的要求,确定该项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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