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制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才能交付表决。这是经过实践探索逐步形成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议制度。
长期实践中,立法法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
(一)如果各方面对法律案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即两审制);
(二)对属于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三)如果法律案经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根据立法法规定和实践做法,三次审议之间的主要分工是:
一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然后在分组会议上对法律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二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然后在分组会议上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称“二次审议稿”)进行全面、深入的审议。
三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然后在分组会议上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新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称“三次审议稿”)再次进行深入的审议。
立法法通过后,各地对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程序也作了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多数地方实行两审制,也有的地方实行三审制。
(责编: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