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换届选举的地方人大一届一次会议上,可否不选举政府正职领导人员?
地方人大换届时,在新的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应依法选举本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不能只选副职,不选正职。
2.依法应由人大选举或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可否采取聘任制?
由人大选举或常委会任命的干部,不能采用在岗位上经过一定的聘用期、试用期后,再经考核后任命的聘任制,而必须依法由人大选举或由常委会任命。
3.挂职下派锻炼和拟任科技副县长、副乡长的干部如何选举或任命?
对挂职下派锻炼和拟任科技副县长、副乡长的干部的任职,法律上没有特殊规定。如果拟任副县长职务的干部,应由县人代会选举,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如果拟任副乡长职务的干部,应由乡人代会选举,不能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4.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变动较大,可否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由于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政府班子调整较大的,其领导人员要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进行选举,对留任的领导人员可不重新选举。
5.户籍和工作关系不在本地的公民,可否被选为县乡人民政府领导人员?
法律对户口不在当地的公民被选为县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人没有限制。对户籍、行政关系不在本地的公民,依法被选为县乡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其当选有效。如果本人不愿意担任其职务,可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6.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未选满,在以后的会议上再选举时,可否实行等额选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在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未选满大会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在下次或者以后的会议上另行选举所缺名额时,仍应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实行差额选举。
(责编: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