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议期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2.闭会期间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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